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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总出租期限调整

日期: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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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的政策相比,合肥市提高了出租总期限,由最长不超过6年,延长至总出租期限不超过10年。

2014年,合肥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全面清理核查未履行公开招标手续、租金明显偏低、租期明显过长、长期欠缴租金问题的基础上,确立了规范出租决策程序、招租行为、租价、租期及合同管理的制度框架。《意见》实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不规范问题,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廉政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意见》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意见》规定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6年。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出租时间过短,无法吸引高端的客户,不利于承租人长期稳定经营,无法培养稳定市场,对重大项目招租形成阻碍。对此,在此次《暂行办法》中,做出了相应调整。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进行租赁,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采用公开招租方式进行租赁的国有(集体)资产需满足几个条件: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共同共有的资产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需清空;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应取得产权人的授权。

在租赁期限上,国有(集体)资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6年。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采用续租方式的,应当采用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续租合同,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原因,首次公开招租期限或总出租期限超出本办法规定期限,出租人应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可以选择与原承租人续租。但是,原承租人经营业态需稳定、履约情况良好;续租的租金应不低于原租金标准。同时,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若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履约,出租人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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